2015全國測量盃慢速壘球邀請賽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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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為增進地政及測量同仁間感情,培養團隊精神,
及正當休閒活動、發揚慢壘健康快樂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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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地籍測量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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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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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單位: 桃園市龍馬棒壘協會、富俋建設有限公司、
亞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詠謙開發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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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幕日期:民國104年7月18日(星期六)上午9時30分於桃園市立
青埔慢速壘球場舉行,請參賽隊伍準時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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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日期:民國104年7月18日(星期六)。並於7月18日上午7時30分開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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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地點:桃園市立青埔慢速壘球場(桃園市中壢區青埔路1段69號桃園市消防局第二大隊青埔分隊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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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編定最新慢速壘球規則
(2013-2015慢速壘球規則)及大會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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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用球: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審定合格之比賽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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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用棒:本活動一律限用木、竹或其合成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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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單位及參賽資格: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測量機關、中華民國地籍測量學會團體會員或主辦單位邀請團體之現職員工均得組隊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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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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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期限:104年6月20日前,依附件格式列報隊員名冊1份(檔案請逕至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cadastralsurvey.org.tw/)最新消息下載報名表後,逕用e-mail傳送至cheng09006@gmail.com;(承辦人:鄭秘書長,手機:0928-312260)彙辦(免備文),逾期概不受理。傳送後請再電話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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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費用:新臺幣1200元(學會團體會員打8折960元),請於提交報名表時一併繳交或以匯款、郵政劃撥方式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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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機關團體以報名1隊為限,男女得混合組隊。每隊除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外(以上人員除兼隊員者外,不得出場比賽),隊員(含隊長)10至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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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報名隊伍未達8隊以上者,屆時取消比賽,並退還所繳報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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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籤暨領隊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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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04年07月01日(星期三)下午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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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桃園市政府地政局3樓會議室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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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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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參賽隊伍由大會贈送比賽礦泉水2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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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當日午餐由大會提供,並分2梯次於11:00及12:00輪流用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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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前4名於比賽結束後當場頒發優勝獎盃乙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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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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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國測量盃慢速壘球錦標賽比賽規則
一.本比賽採用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慢速壘球比賽規則。
二.比賽附則及注意事項:
1.凡參加比賽之球隊應遵守本條款各項細節之規定。球隊違反規定而致利益受損時,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異議。
2.除非協會另行通知,所有賽程進行以協會印製之『秩序冊』為依據。
3.比賽中被判為『自動棄權比賽』之球隊,強制沒收其後面之所有賽程,
且之前所有比賽成績均不計。
下列狀況判定『自動棄權』比賽:
(1)比賽球隊先發球員未著統一隊服,且於10分鐘內無法改善者。
(2)未到場出賽者。
(3)比賽中途不繼續出場『因抗議或不服判決』進行比賽者。
(4)逾大會比賽開始時間10分鐘以上無法出場比賽者。
4.球隊若因違反比賽附則被判『奪權比賽』,則該場比賽成績以7:0計,
其後面之比賽依相關規定仍可出賽。
5.【保留賽】:如遇天雨或特殊狀況不能繼續比賽,已賽滿三局以上則可裁定勝負,
未滿三局則保留原比數另訂時間賽完,未滿一局則重新比賽。
保留賽應以原班人馬繼續賽完.未賽完之部份,若因原上場球員未到場
且無替補球員,則被判為輸隊。﹝原攻守名單不准再更改或加填﹞
6.比賽採七局制滿四局相差十分﹝含﹞以上,滿五局相差七分﹝含﹞ 以上提前結束比賽。
【該局之下半局未賽或三出局前已達此規定,亦視為提前結束比賽】
7.比賽時間限制:每場比賽時間60分鐘(當局滿55分鐘不開新局),採2好3壞球制。
屆時未賽完,則以屆滿時間該局為最後一局,若已完成上半局,則下半
局應賽到分出勝負為止。 (後攻之隊伍若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分數超
過對方,則比賽結束獲判為勝隊﹞
8.七局結束或時間逾時仍平手,分組預賽時以和局論。複決賽採淘汰賽時,採突破僵局制
(一人出局,上一局最後三棒依序佔於一二三壘)。
9.比賽中球員或球隊違反運動精神,打架、滋事、頂撞執法裁判經查證確實,宣告奪權比賽,並沒收比賽保證金。﹝領隊、教練應負球員滋事之責﹞
10.分組循環賽,勝隊得2分,和局得1分,負隊O分,以積分最高者晉級。
若同組有績分相同之隊伍,以下列順序為判定晉級標準
(1)先比勝負關係(2)總失分較少者勝(3)總得分較多者勝(4)抽籤決定之。
11.比賽球隊應於開賽前填妥「攻守名單」,以秩序冊比賽時間前十分鐘提交大會。
攻守名單之經理、教練欄應註明其球衣背號。(始得有權提出抗議)
12.比賽開始雙方列隊時因:(1)人數不足9人以上(2)服裝不整,球審給予計時10分鐘通融,屆時仍不符規定則以9人以上進行比賽(不足9人則視為棄權比賽)。採9人上場比賽之球隊,應於攻守名單填上第10棒,進攻時第10棒輪空並記為一人出局;當第10位球員到場時,隨時向主審提出遞補比賽(遞補人員必須為攻守名單上合法球員)。
13.球員服裝之規定:
(1)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背後應有背號(每一數字至少15公分高度),不得臨時手
寫或浮貼,球褲長短顏色務求盡量相同(限棒壘球褲)胸前必須鏽 (燙)有隊名.
(2)全隊統一戴球帽亦可不戴﹝款式應一致,顏色不拘﹞
(3)經理、教練、壘區指導員亦應穿著同款式之球衣方得下場執行職務,若遇天寒可加
運動夾克。如有服裝不符合規定者,於雙方列隊時,經對手及執法裁判發現後,應
禁止該不合規定之球員下場比賽,如改善後,經執法裁判檢視合格後,方解除禁令。
14.一壘及本壘不適用滑壘,違者視同出局。另本壘攻防時,守方站本壘板,攻方則踩好球
板,以避免不必要的衝撞。當守方腳踏在本壘板上接球時、攻方如有碰撞守方時以防礙
守備論。
15.女子球員上場,可使用鋁棒打擊,其餘規則相同。
16.打擊員及跑壘員,須配戴配有雙耳安全頭盔,違者於投手投出一球後,
裁判得宣判打擊員出局。
17.本次比賽另設本壘封殺線特殊規則,凡跑壘員不論是否強迫進壘只要一進入本壘前4.5
公尺線時,凡跑壘員單腳超越(含踏觸線)此線,不准逆向跑回三壘,守備員只須持球
碰觸或踩踏本壘板即算完成刺封殺,不須再觸碰跑壘員
(夾殺成立時,封殺線視同不存在)。
18.凡投手投出之球未落地前,裁判未宣告違規投球,於落地後擊中好球板或本壘板任何一
點(含邊緣)均裁定為好球;反之,球未落在好球板或本壘板上,均裁定為壞球。
19.有關抗議事項:「比賽中」若有任何抗議均以主審裁判之判決為終結,不得異議。
書面抗議:「比賽中」若有抗議以裁判最後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異議;判決若有質疑,
可於比賽結束後半小時內提出「書面抗議」。其作業方式:填妥抗議書、領隊簽名後呈
報大會仲裁委員會(並繳交保證金5,000元整)。仲裁委員會接獲該書面抗議後,召開會
議討論,對該抗議做出最後之判決及處置,如認為該抗議無效,大會得沒收其保證金。
20.分組預賽時,如遇有分組中某一隊棄權或因故未出賽時,則由分組中之另2隊進行2連
戰,取戰績優者晉級,戰績相同時,比照附則第10項辦理。
21.凡是對大會裁判言語侮辱、推擠、挑釁、罷賽,判該名選手或教練禁賽一場,領隊、經
理、管理判出場並不准進入選手休息區,若是勸告不聽判該名選手及該球隊禁賽所有賽
程,禁止該員及該球隊參與本會慢壘賽事二年。
22.球員跨組及跨隊比賽被查獲時,以第一場上場比賽(以大會紀錄)為所有權,另所跨之隊
伍以冒名頂替判為『奪權比賽』。未列入報名表之球員相同辦理。
23.擊球員不得甩棒,因甩棒每隊每場第二人次(含)以後,將被判逐出場。若因球審視為有
故意之嫌或暴力傾向、則不受初次犯規之限制,可直接宣告出場。
24.球場週邊請自行注意車輛安全停放、界外球擊傷人員或車輛,該擊球員球隊自行負責協
調賠償。
十九、以上各項決議經領隊會議通過實行,請各球員球隊確實遵守。
二十、遇有本規程未定事宜依據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編定最新慢速壘球規則為準。
二十一、本辦法如有未盡詳細事宜,得由大會隨時修訂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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